漯河市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在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


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

 

(1)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增加的产假享受生育津贴;

 

(2)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3)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4)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来源:漯河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