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河南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河南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2024年版)》


一、修订背景

 

2020年8月,《全省清单(试行)》(豫医保〔2020〕8号)印发后,国家医保局相继出台了《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文件,对医药机构申请医保定点、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进一步统一规范。特别是《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 765号)和《全国清单(2023年版)》(医保办发〔2023〕24号)出台后,我省现行清单中部分事项的办理材料和时限已不适应医保政策调整要求。为进一步统一规范全省医保经办服务工作,我们组织对全省清单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原则

 

以《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为依据,以《全国清单(2023年版)》为基础,结合我省实际,按照“所需材料最少、办理时限最短、办事流程最简”的原则,对全省清单、办事指南、样表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内容总体与《全国清单(2023年版)》保持一致,办理材料、办理时限等没有突破国家清单的内容。

 

三、主要变化

 

(一)增加“ 办理层级”。为推动经办服务下沉,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79号)要求,在全省清单中增加了“办理层级”,将单位参保登记、职工参保登记、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等13项事项下沉至乡镇(街道)办理,将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等5项事项下沉至村(社区)办理。

 

(二)事项调整情况。

 

1.增加1个子项。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 号)相关规定,增加了“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子项。

 

2.取消2个子项。一是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办理关系转移接续时不再需要《参保凭证》,因此取消了“出具《参保凭证》” 子项,以减少群众办事材料。二是取消“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支付”子项,业务合并到子项“生育医疗费支付”。

 

修订后,《全省清单(2024年版)》共10主项28子项,与《全国清单(2023年版)》保持一致。

 

(三)办理材料调整情况。子项9“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根据《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规程》(豫医保办〔2023〕77号),在备注增加了“因跨制度转移或不具备转移接续条件返还个人账户”一种情况,办理材料相应增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返还申请表》一个材料。

 

(四)办理时限调整情况。办理时限28个子项未突破《全国清单(2023年版)》,与《全省清单(2020年版)》相比:

 

子项1“单位参保登记”由即时办结调整为不超过5个工作日。

 

子项10“转移接续手续办理”由不超过20个工作日调整为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子项22“生育津贴支付”由不超过20个工作日调整为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主项9“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由不超过30个工作日调整为不超过90个自然日。

 

(五)设定依据和备注调整情况。设定依据在国家政策规定基础上,增加了我省出台的相关政策及需在备注栏内补充说明的具体情况。

 

(六)办事指南调整情况。增加办理层级、是否收费,精简优化办理方式、办理材料、好差评相关内容,完善了线上、线下多渠道办理流程。



相关文章:

  1. 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河南省医疗保障经办政… [2024-06-04]

来源: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