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体劳动合同的问答


【问】请问集体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区别吗?

 

【答】有区别。集体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在本质属性、签订主体、效力范围、生效方式等方面均存在不同。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两者的本质属性。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以维护劳动者的集体合法权益,调整和改善群体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全体员工的共同发展。而劳动合同在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成立,仅确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单个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调整的对象更明确、调整的内容也更为具体,遵循个体差异,体现劳动者个人利益。

 

【问】请问我们单位已经与工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但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答】存在法律风险。首先,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是两种不同的合同,劳动相关法律对其有分别不同的规定,两者虽互相联系但却不能互相替代。集体合同是以集体劳动关系中全体劳动者的共同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可能涉及到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能仅涉及劳动关系的某个方面。而劳动合同调整用人单位和个体劳动者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明,相关劳动法律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即便集体合同的期限已经涵盖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履行期间,且对劳动报酬等内容约定得十分详尽,签订也符合主体、程序等方面的形式要件,仍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切勿使用集体劳动合同代替劳动合同,这种企图一劳永逸的做法会带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问】集体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中规定不一致,怎么办?

 

【答】应以对员工保护水平较高者为准。相关劳动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的书面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必须等同于或者高于集体劳动合同的约定,如果签订的劳动合同违背了这一原则,那么应该执行集体劳动合同的约定,否则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不利后果;相反,如果签订的劳动合同等同于或优于集体劳动合同的约定,那么便可以按照劳动合同履行。

 

来源: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