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 用人单位因破产、停产、解散、注销等原因消亡的,职工该如何进行养老保险补缴?


职工补缴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原单位主体因破产、停产、解散、注销等原因消亡的,本人凭职工原始档案,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并填写《参保缴费承诺书》,个人自愿承担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单位应缴费部分,职工按对应年度个人工资收入及相应办法核定缴费基数,无法提供工资收入情况的,以对应年度核定缴费基数使用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单位补缴基数以职工缴费基数确定,并自应缴之日起计算并缴纳滞纳金。


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4-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