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 灵活就业参保缴费一件事办理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规定,个人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后可办理灵活就业参保缴费。温馨提示:根据相关规定,灵活就业参保缴费后,失业登记退出。

 

业务办理注意事项:

 

1.“基本信息-用工形式”选择。

 

(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其他情形,是指除非全日制用工以外的其他灵活就业形式。

 

2.“就业信息项-人员类别”选择。

 

人员类别,体现的是指到灵活就业参保缴费前的状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选择方法如下:

 

从未办理过就业登记手续的,根据户口性质选择“城镇新成长”或“农村劳动力”(无法区分的直接选择“城镇新成长”即可);

 

办理前是失业登记状态的,如属于无就业手续经历的,选择城镇新成长;如属于 “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情形的,选择“就业转失业人员”;

 

办理前是非失业状态的(包括单位就业、灵活就业、个体经营就业、单位就业终止、灵活就业终止、个体经营就业终止、解聘等),分为两种情况选择:属于“就业登记-社保中断”情形的,选择“就业转失业人员”;属于“就业登记-社保未中断”情形的,选择“调转人员”。

 

3.“就业信息项-业务办理区县”选择。

 

在区市进行灵活就业参保缴费的,该业务办理区县与参保地一致;在市本级灵活就业参保缴费的,业务办理区县选择本人灵活就业具体地址所在地。

 

4.“灵活就业-从事灵活就业类型”选择。

 

“自营劳动者”是指个体经营(不包括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网店经营、街头商贩等;

 

“自主就业者”是指以个人身份从事职业活动的自由职业者,如自由撰稿人、非签约歌手和模特等;

 

“临时性就业者”是指非全日制、季节工、家庭小时工和其他类型的打零工者等。

 

5“灵活就业-每周工作时间(小时)”。

 

属于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的,每周工作时间应不超过24个小时;个人自主就业的,按实际填写。


附件:

  1. 附件:灵活就业参保缴费登记表.xlsx

来源: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