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自治州 政策解读《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待遇政策的通知》(2024年)


一、工作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要求。充分发挥医疗保障制度对积极生育的支持力度,经认真调研、深入研究、反复讨论、精细测算,对标国家、省医保局相关要求,参照成都市生育政策,为适应人口形势新变化,切实减轻参保群众生育医疗费用负担,州医保局等5部门结合甘孜州州情,经多轮意见征集后形成甘孜州生育医疗待遇政策调整方案。于2024年10 月11日经省医保局批复同意,形成《甘孜州医疗保障局等5部门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待遇政策的通知》(甘医保发〔2024〕29号)。

 

二、主要内容

 

(一)优化调整城镇职工生育医疗待遇标准。参加甘孜州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及男职工配偶,或甘孜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时符合待遇支付条件的,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调整为1000元;生育医疗费标准调整为顺产5000元、难产(含剖宫产)6000元限额支付,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同步对终止妊娠相关待遇进行适度调整。

 

(二)优化调整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标准。参加甘孜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生育时符合待遇支付条件的,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调整为700元;生育医疗费调整为顺产3000元、难产(含剖宫产)4000元限额支付,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同步对终止妊娠相关待遇进行适度调整。

 

(三)为保障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和落实合规保障,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为基础,参保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医疗费用在限额内不设起付线;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实行据实支付。

 

三、实施时间

 

《通知》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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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甘孜州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