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休二,是否有加班工资?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或者用人单位掌握其存在加班事实的相关证据。

 

本案中,胡某向仲裁委提交了数据中心运维值班制度、补位值班方案及说明等,能够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的可能,且公司已掌握其加班情况的相关证据。鉴于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胡某不存在加班事实,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故,仲裁委员会认定胡某存在加班事实。

 

●案件启示

 

对企业而言,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可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对劳动者而言,要注意保留加班证据,如: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加班申请、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等,以便在双方产生争议时,提供证据支持。

 

来源:成都人社局


发布:2024-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