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兴趣小组自行组织活动中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案例简介

 

付某,我市A国有企业单位职工。2023年3月某日下午,单位工会气排球兴趣爱好小组自行组织在当晚下班后去B单位职工活动场地开展气排球活动,付某自愿报名参加,在跑动接球过程中不慎摔倒,致左桡骨远端骨折。4月11日,A单位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经过调查后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付某不服,遂向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处理结果

 

市人民政府维持市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理由:A单位工会气排球兴趣爱好小组长期组织气排球活动,其目的为丰富职工业余生活,增强员工体质,由职工自愿报名参加。虽上级主管单位在工作要点中将组织气排球比赛活动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但在付某受伤前,该比赛活动并未开始启动,付某受伤当日参加的活动行为不属于受单位指派,也不属于服从单位安排。

 

法条链接

 

(一)《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参加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视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情形:“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事故伤害的,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二)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人社释法

 

当前,越来越多的单位为了丰富职工的业余生活,增强职工体质,促进职工感情交流,成立了各类兴趣小组,鼓励职工开展活动,这类兴趣小组活动频繁、形式多样,发生事故的频次也越来越多。工伤保险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虽然《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基础上对“工作原因”进行了延伸,将“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事故伤害的”视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但同时也明确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因此,能否视为“工作原因”,关键点在于把握所参加的活动与单位工作及利益的关联度,并综合考量活动是否以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组织及保障的公务性、纪律性、强制性等多种因素,不能简单机械地将工会兴趣小组组织的活动直接挂钩“工作原因”。

 

来源: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