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员工成立同业公司被开除,合法吗?


近年来,越来越多人喜欢一边干着本职工作,一边谋划其他发展,其中一种就是自己在外开公司,这种行为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来看:

 

曹某于2013年入职某汽车金融公司,岗位为部门经理,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未经公司书面批准,任何员工不得兼职。2018年曹某签署的《声明函》中明确,如果从事公司工作以外的活动,违反公司《诚信行为守则》和公司政策方针情况的,本人将立即向公司报告。

 

2020年,曹某所在公司发现,2017年2月至2020年7月期间,曹某担任案外某公司的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且是该公司成立时的股东,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与某汽车金融公司经营范围有相同之处。2020年11月,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曹某解除劳动合同。2021年曹某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审理,仲裁委员会驳回曹某的仲裁请求。

 

根据相关规定,曹某主张其在职期间成立同业公司,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就该主张承担证明责任。庭审中曹某表示只是替同学贾某代持股份,并非兼职也没有对公司造成任何伤害。虽然有贾某出庭作证,但两人明显具有利害关系,且无其他有力证据佐证,贾某的证言无法被采信,同时,曹某未按照公司《诚信行为守则》要求如实报告。因此,公司据此解除合同具有充分的事实和制度依据,应属于合法解除。

 

仲裁委员会提醒,劳动者要遵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加强企业诚信文化建设,双方才能共同打造同心同德同行的事业共同体。

 

来源:北京人社


发布:2024-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