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动工作单位,在原单位参加的企业年金如何处理?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那变动工作单位,在原单位参加的企业年金应当如何处理呢?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对于在不同企业参加过企业年金的职工而言,待职工达到企业年金领取条件时,从转入后的企业年金账户领取。

 

那领取企业年金的条件是什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

 

(一)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小提示

 

职工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或在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来源:南昌人社


发布:2024-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