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 生育保险待遇政策(生育医疗费用报销、产前检查费用、生育津贴)


依据《揭阳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停止缴费的,其职工和职工未就业配偶自次月起停止享受相应的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起止时间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一致。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第十三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费用: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终止妊娠(含宫外孕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的费用,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诊治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职工发生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其他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一)职工在本市(含常住异地参保人在备案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实支付。

 

职工因急诊、抢救等原因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参照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待遇标准支付。

 

(二)职工因急诊、抢救在异地医疗机构或已办妥生育异地就医备案手续至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医保异地就医住院的报销比例支付。

 

(三)统筹基金支付产前检查费用设定支付限额,职工每孕次支付为1000元。

 

(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生育保险待遇不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第十六条 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缴费工资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

 

本年度新参保的用人单位,生育津贴以该单位本年度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第十七条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计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二)女职工终止妊娠享受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计15天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计42天;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计75天。

 

(三)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计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计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计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计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计14天。

 

同时存在两种以上计划生育手术情形,或者同时存在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情形的,合并计算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

 

第十八条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以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第十九条 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照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执行,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职工未就业配偶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的,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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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揭阳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