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经办指南


为全面贯彻落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按照优化营商环境和“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结合实际,我市不断放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审批条件,对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和备案相关经办规程进行了优化完善。想要从事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的小伙伴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一)许可范围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在市场主体登记办理完毕后,依法向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3.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的方式

 

可以自愿选择按照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行政许可。

 

按照一般程序申请的,应当向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申请书;

 

2.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3.场所的所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4.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及与服务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此外,开展网络招聘服务的,还需提供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按照告知承诺制申请的,只需提交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申请表、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审查中发现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备案业务

 

(一)备案范围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住所地区(市)县人社部门备案。

 

(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备案业务应提交以下材料: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表;

 

2.经营场所产权(租赁合同)材料复印件

 

已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机构办理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仅需提供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表。

 

三、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市场主体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住所地区(市)县人社部门,书面报告事项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许可证编号以及分支机构名称、负责人姓名、住所地、服务范围等。

 

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书面报告表;

 

2.总公司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总公司只开展备案业务的需提供备案凭证复印件4.经营场所产权(租赁合同)材料复印件。

 

分支机构开展备案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住所地区(市)县人社部门进行备案。

 

四、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市场主体变更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住所地区(市)县人社部门。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事项书面报告表;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和备案证原件;

 

3.变更住所的,还需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材料复印件。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跨管辖区域变更住所的,应当分别向迁出地、迁入地区(市)县人社部门提交申请。

 

向迁出地区(市)县人社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事项书面报告表;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证原件。

 

向迁入地区(市)县人社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事项书面报告表;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证复印件(开展备案业务的);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材料复印件。

 

五、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终止经营活动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住所地区(市)县人社部门。

 

终止经营活动应提交以下材料: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终止经营活动书面报告表;

 

2.终止职业中介活动的提交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终止备案业务的提交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证原件。

 

陇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19日


来源:陇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