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
4.《工伤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5.《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12月28日国办发〔2009〕66号)
7.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
8.《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 (2006年8月28日鲁政发〔2006〕92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济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济宁太白湖新区运河路与京杭路交叉路口西200米路南)
四、办理条件
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申请材料
(一)社保关系异地转入。
1. 新就业单位招用工手续和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2. 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
(二)社保关系异地转出。
转出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基本流程
参保人员向转出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由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参保人员在转入地(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持《参保缴费凭证》向转入地(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转入地(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社保关系所在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
原社保关系所在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5.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社保关系所在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社保关系和资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即时办理;情况比较复杂的10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1. 现场咨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
2. 网上咨询:http://www.sdjnsi.com
3. 电话咨询:0537-2937961
十、其它事项
1. 社保关系转移接续适用于参加社会保险的所有人员,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2. 参保人员在我市辖区内流动就业,只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不转移资金。
来源: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7-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