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短信提醒:您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超额!如何处理?


近日,一些纳税人收到了主管税务机关发送的短信,提醒其专项附加扣除存在与他人共同超100%填报的问题,建议尽快更正。碰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是否影响纳税信用?是否影响后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今天,逐一为您解答疑惑。

 

1 问:收到税务局发的短信提醒,说我的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超过规定标准,我该怎么处理?

 

答:近期税务机关针对纳税人与他人共同填报专项附加扣除超比例数据进行大数据分析,并通过短信方式提醒纳税人自查。当您收到短信时,可能是您的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金额与其他纳税人的填报金额合计超过了规定标准,请您及时查看填报信息,按要求更正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提醒:

 

如果您收到了上述短信,需要与其他纳税人分摊扣除额度的,请自行协商并确定扣除比例后,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查看并修改。

 

政策提示:

 

1.按照《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

 

2.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3.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2023年1月1日起提高到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2023年1月1日起提高到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2023年1月1日起提高到1500元)。

 

注意:如果您的3岁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区间在2023年1月1日前的,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以及《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确定的扣除标准执行。

 

2 问:我如何知道共同填报人是谁?

 

答:如果是子女教育、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两类专项附加扣除,共同填报人是您的配偶。如果离异,填报离异子女的相关扣除,共同填报人包括前配偶。如果是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共同填报人是您的兄弟姐妹。

 

3 问:如果扣除年度中间老人不幸离世,要怎么填报扣除?

 

答:如果扣除年度中间老人不幸离世,可扣除至被赡养人离世当年年底。

 

4 问:我们共有兄弟姐妹4人,其中1人没有工作,该如何填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答:即使兄弟姐妹中有人没有工作,每个人的赡养老人平均分摊额度也不能超过规定标准。在这个问题中,如果扣除区间在2023年1月1日之前,4名兄弟姐妹每人分摊额度每月不能超过1000元,兄弟姐妹分摊总数不能超过2000元;如果扣除区间在2023年1月1日之后,4名兄弟姐妹每人分摊额度每月不能超过1500元,兄弟姐妹分摊总数不能超过3000元。

 

5 问:如果我确认超比例填报了,应该如何操作?

 

答:1.您需与共同填报人协商,由一方或多方修改(作废)相关专项附加扣除,确保同一子女扣除比例合计不超过100%,以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超过规定标准。

 

2.修改专项附加扣除后,相关人员还应同步更正对应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

 

接下来,以子女教育为例,跟大家讲讲如何进行修改吧!

 

“子女教育”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我要办税】。

 

第二步,点击【专项附加扣除修改和作废】。

 

第三步,找到要修改(作废)的年份和信息。

 

第四步,核对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否正确,如果有误,点击修改或作废。“修改”:表示修改设置扣除比例,您与共同填报人共同分摊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但需要确保双方合计填报比例不超过100%;“作废”:表示本人相关年度不再享受该专项附加扣除,由共同填报人享受。(以下是以“修改”为例进行操作。)

 

第五步,若填报金额合计超过规定标准,点击【修改设置扣除比例】。

 

第六步,选择正确的扣除比例,点击【确认修改】,就修改完成啦!

 

第七步,完成专项附加扣除的修改或作废后,如涉及以前年度汇算数据更正,系统会弹出更正年度汇算的提示,点击【去查看】。

 

第八步,进入“申报查询(更正/作废申报)”界面,点击选择对应年度。

 

第九步,进入“申报记录详情”界面,点击【更正】并完成对应年度汇算更正申报。

 

第十步,进入“标准申报”界面,连续点击【下一步】,直至出现“提示”,点击【继续】完成申报,如果更正后涉及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应同步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6 问:我不了解税收政策导致填报错误,可否适用“首违不罚”,免收滞纳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不属于行政处罚,不能免除。

 

7 问:不按要求处理会有何法律后果?

 

答:1.居民个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经税务机关通知,居民个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可暂停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2.汇算清缴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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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3-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