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林草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条件》


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林草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条件》(以下简称《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林草专业评审条件》)。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林草专业评审条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出台这个《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林草专业评审条件》,主要有三方面考虑: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职称制度改革的新要求。201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印发《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对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指出了明确方向,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决策部署,有必要研究修订《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林草专业评审条件》,对林草专业科研人员职称评审的相关制度规定进行细化明确。二是适应机构改革后林草专业科研人员职称制度面对的新形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以及中央编委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精神》,按照全区机构改革工作部署,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和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职能发生了转变,特别是整合了原属于农业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职能,为了适应机构改革后的新形势,有必要研究修订《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林草专业评审条件》。三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林草专业科研人员职称制度提出的新要求。2015年自治区出台的《林业科研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对调动广大林业科研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林业科研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原职称评审条件存在的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不够完善,亟需通过修订加以完善。

 

二、《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林草专业评审条件》对促进我区林草事业发展及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具有怎样的意义?

 

修订出台《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林草专业评审条件》,进一步深化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林草专业职称制度,完善符合林草专业科研人员职业特点的评价机制,对于客观评价林草专业科研人员专业能力水平、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林草专业人才队伍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为培养造就高水平、创新型的林草专业科研队伍夯实制度基础,有利于推动新时代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

 

三、《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林草专业评审条件》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林草专业评审条件》共计四章二十条。

 

第一章 为总则。将从事草规划设计、培育、经营、保护、修复、监测、检测、产业、景观绿化等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人员纳入新的职称制度,改革前林业科研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改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林草专业人员职称名称,职称名称增加初级职称,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的表述匹配改革前后新旧名称的对应关系,有利于现有从事林业和草业专业科研人员直接过渡到新的职称体系。

 

第二章 为申报基本条件。考虑到不同层级的林草专业科研工作对林草科研人员能力素质的不同要求,《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林草专业评审条件》制定的基本条件,注重科研人员的爱国情怀和社会责任,倡导科学和敬业精神,树立勇于创新、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对科研不端行为实行“零容忍”。同时对申报人员现任岗位和学历(学位)、资历进行了明确。

 

第三章 为能力业绩条件。针对不同层级的专业人员,从专业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注重对林草科研人员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的评价,并根据林草科研人员的职业特点和岗位属性,将主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发展规划、区划,技术方案、技术总结及相关技术规定,深入生产实践,解决重大疑难技术问题等纳入工作业绩与成果,更加注重工作实绩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

 

第四章 为附则。对评审条件中相关内容进行了附加说明。

 

四、《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林草专业评审条件》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林草专业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林草规划设计、培育、经营、保护、修复、监测、检测、产业、景观绿化等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人员。



相关业务链接:

  1. 内蒙古人才信息库(职称申报)
  2. 内蒙古自治区职称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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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