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内蒙古自治区美术、书法、摄影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


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美术、书法、摄影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以下简称《美术、书法、摄影评审条件》)。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美术、书法、摄影评审条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出台《美术、书法、摄影评审条件》,主要有两方面考虑: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人才工作和职称制度改革的新要求。202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印发《关于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2021年,中国文联印发《关于开展新文艺群体职称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对深化美术、书法、摄影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指出了明确方向,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决策部署,有必要研究修订《美术、书法、摄影评审条件》,对美术、书法、摄影专业人员职称评审的相关制度规定进行细化明确。二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美术、书法、摄影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提出的新要求。2015年自治区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美术、书法、摄影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对调动广大美术、书法、摄影专业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美术、书法、摄影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原职称评审条件存在的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不够完善、相关艺术领域覆盖不够等问题日益凸显,亟需通过修订加以完善。

 

二、《美术、书法、摄影评审条件》对促进我区美术、书法、摄影事业发展及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具有怎样的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推出更多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的优秀作品,培育造就大批德艺双馨的文学艺术家和规模宏大的文化文艺人才队伍。”美术、书法、摄影创作专业人员承担着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中华优秀文化、用明德引领风尚的重要职责。修订出台这个《美术、书法、摄影系列评审条件》,进一步深化美术、书法、摄影专业人员职称制度,完善符合美术、书法、摄影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评价机制,对于客观评价美术、书法、摄影人员专业能力水平、建设高素质美术、书法、摄影专业人才队伍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为培养造就政治坚定、素质优良、德艺双馨的美术、书法、摄影专业人员队伍夯实制度基础,有利于推动美术、书法、摄影高质量创新性发展。

 

三、《美术、书法、摄影评审条件》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美术、书法、摄影评审条件》共计四章二十二条。

 

第一章 为总则。考虑到美术、书法、摄影从业人员的职业广泛性,新修订的评审条件进一步拓宽了适用范围,将广大从事相关艺术创作的自由职业者纳入专业评审。同时规范美术、书法、摄影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名称为:一级美术师、一级摄影师,二级美术师、二级摄影师,三级美术师、三级摄影师,四级美术师、四级摄影师,分别对应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美术、书法、摄影专业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第二章 为申报条件。考虑到不同层级、不同领域的美术、书法、摄影专业工作对专业人员能力素质的不同要求,《美术、书法、摄影评审条件》制定3条共性条件作为基本条件,把注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崇德尚艺放在首位。同时对申报人现任岗位和学历(学位)、资历进行了明确。另外增加了破格申报条件作为补充。

 

第三章 为能力业绩条件。针对不同层级的专业人员,从专业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在坚持职称评审工作规范性、政策性的基础上,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倾向,突出专业水平、艺术成就和社会影响,体现职称的专业引领导向,体现新文艺群体成长特点,注重对美术、书法、摄影专业人员工作业绩与成果的评价,强调艺术作品的风格和个性特点、艺术感染力,突出美术、书法、摄影创作的代表性成果入展、入选条件。

 

第四章 为附则。对评审条件中相关内容进行了附加说明。

 

四、《美术、书法、摄影评审条件》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美术、书法、摄影创作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科技手段的不断创新,美术、书法、摄影创作取得了长足发展。《美术、书法、摄影评审条件》适用于在自治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从事美术(含绘画、雕塑、设计等)、书法(篆刻)、摄影创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或自由职业者。各类美术、书法、摄影从业人员,包括非公有制机构从业人员、自由美术、书法、摄影艺术工作者等各类专业人员均适用《美术、书法、摄影评审条件》,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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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