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 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病故以后,其遗属能够享受哪些待遇?


陕西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的一次性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的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时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同时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条件的,由其遗属选择其中一种领取。已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街接手续并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其遗属不再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来源:渭南市养老保险经办处


发布:2023-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