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茂名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茂名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是由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牵头,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制定。制定过程中,我中心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直单位和中心内设机构意见,多次修改完善印发。

 

一、修订背景

 

为使我中心的自由裁量制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自由裁量制度保持一致,正确适用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中心行政执法工作人员适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规范裁量,维护行政相对人权益和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目的。

 

二、修订内容

 

(一)增加行政执法主体及适用范围的界定。明确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主体为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时对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范围进行界定“本规则适用于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处的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违法行为”。

 

(二)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有所修订。 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房地产与住房保障类)》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一般违法行为情形,涉及职工人数区间划分由“50人(含)以上80人以下”、“8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改为“50人以上75人以下”、“75人以上100人以下”。对严重违法行为情形,存续期间区间划分由“6个月(含)以上5年以内”“5年(含)以上”改为“6个月以上2年以下”、“2年以上”;涉及职工人数区间划分由“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500人以下”改为“100人以上300人以下”、“300人以上”。(详见附件)

 

(三)增加明确行政执法决策小组的审核职能及审议范围。增加对执法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性约束,明确领导小组的审议事项范围,即“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案件,经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后,由市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决策小组集体审议决定。”。

 



相关文章:

  1. 关于印发《茂名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2023-11-24]

来源: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