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菏泽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满足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需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扩大公积金贷款支持范围,减轻缴存人员家庭购买自住住房贷款的偿还压力,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菏泽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出台《菏泽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商转公贷款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将其本人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银行商业性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二)商转公贷款材料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单身声明等)、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住证明;

 

2、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征信报告(可在公积金服务窗口现场打印);

 

3、申请人收款账户及还款账户;

 

4、申请人为异地缴存人员的,需要异地贷款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缴存流水;

 

5、委托他人办理的,需要委托他人办理的公证书;

 

6、商业性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和近一年还款明细(原件),若商业性住房贷款借款合同不显示房屋总价款和首付款金额的,还需要购房合同和发票;

 

7、商业性住房贷款银行出具结清证明原件(结清后,3个月内有效);

 

8、商业性住房贷款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原件);

 

9、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注意事项

 

1、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当先确认公积金贷款资格、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后,再结清商业性住房贷款;

 

2、商业性住房贷款相关结清材料有效期为3个月;

 

3、当公积金贷款个贷率低于85%时,可开展商转公贷款;高于90%时,商转公贷款实行预约申请、轮候发放;连续3个月高于95%时,暂停受理商转公贷款;

 

4、未尽事宜按我市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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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