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 职工医保门诊共济政策报销标准(门诊统筹起付线、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
依据《张家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试行)》规定:
第五条 参保人员在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享受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保障待遇。起付标准:
(一)一级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设起付标准;
(二)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200 元;
(三)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00 元。
一个自然年度内起付标准累计不超过300 元。
第六条 参保人员在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下列标准支付:
(一)一级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70%比例支付;
(二)二级医疗机构按 60%比例支付;
(三)三级医疗机构按 60%比例支付。
一个自然年度内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在职人员1500 元,退休人员 2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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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张家界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