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无法提供劳动合同情况下如何举证证明双方劳动关系?


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可提供以下证据来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劳动者可结合自身充分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所掌握的证据亦可要求负举证责任。

 

来源: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