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 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资助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资助(以下简称“参保资助”)工作,根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日政办发〔2022〕16号)规定,我局制定了医疗救助对象参保资助政策,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提高政策均衡性和可及性,有效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根据国家、省决策部署,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日照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日政办发〔2022〕16号),对我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进行完善,明确了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分类资助。为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对象的参保资助工作,我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联合民政局等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资助工作的通知》(日医保发〔2023〕8号),制定了具体落实措施。

 

二、重要措施

 

一是明确资助范围和标准。医疗救助医保缴费资助对象(以下简称“资助对象”)为日照市辖区内管理的特困人员、孤困儿童(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重点困境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政府对资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分类资助,其中对特困人员、孤困儿童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给予定额资助。

 

二是理清部门职责分工。民政部门负责确定并提供特困人员、孤困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人员名单;乡村振兴部门负责确定并提供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名单。市医保部门指导区县做好医疗救助医保缴费资助工作。区县医保部门负责医保参保资助经办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将补贴资助对象参保缴费资助资金列入政府预算,对相关部门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并及时拨付。税务部门负责做好资助对象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及时将缴费信息共享给医保部门。

 

三是持续优化征缴服务管理工作。各区县民政、乡村振兴部门每月底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将《当月新增资助对象名单信息统计表》盖章反馈至区县医保部门,医保部门对其进行身份标记,并核实参保状况。医保、税务、财政部门要健全每月对账机制。积极开展“非接触式”缴费服务,实施部门联动、帮办、代办等制度创新,推进登记与缴费环节融合,实现资助对象基本医保参保缴费“一次办好”。集中征缴期内新纳入的资助对象,已自行缴费的,采取“免申即享”方式,医保部门和税务部门密切配合,按程序审核后将缴费资助直接返还至资助对象银行账户,并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告知资助对象。集中征缴期结束后新认定的资助对象,已缴费参保的不再进行缴费资助,未参保的及时办理缴费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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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日照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