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返乡创业“归雁计划”优惠政策宣传手册


目 录

 

第一部分 税收优惠政策

一、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二、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三、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四、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第二部分 场地水电优惠政策

五、租赁补贴

六、“留人计划”保障住房补贴

七、土地计划指标扶持

八、增减挂钩指标扶持

九、土地规划指标扶持

十、补充耕地指标和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收入补贴

十一、政策用水扶持补贴

十二、厂房租金“免三减二”优惠政策

十三、创业场所支持

十四、创业孵化基地服务补贴

十五、孵化企业各项创业补贴

 

第三部分 创业扶持优惠政策

十六、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补贴

十七、农民工创业扶持补贴

十八、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创业扶持补贴

十九、创业担保贷款

二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二十一、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二十二、创业培训补贴

二十三、退役军人技能培训经费补贴

 

第四部分 其他优惠政策

二十四、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二十五、乡村科技特派员工作补贴

二十六、科技研发平台扶持补贴

 

第一部分 税收优惠政策

 

一、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实施对象:

 

1.从事个体经营。

 

2.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

 

(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3.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本优惠政策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实施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申请材料: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2.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税〔2019〕22号文件的规定,核实其是否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受理单位:市、县(市、区)税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实施对象:

 

1.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2.企业与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3.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本优惠政策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4.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实施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申请材料: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持下列材料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

 

1.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需提供)。

 

2.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依法为重点群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通过内部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审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报送的材料核实后,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重点群体,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变更申请。

 

受理单位:市、县(市、区)税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实施对象:

 

1.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

 

2.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优惠政策规定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本优惠政策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实施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申请材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受理单位:市、县(市、区)税务部门。

 

四、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实施对象:

 

1.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3.企业既可以适用本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4.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优惠政策规定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本优惠政策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实施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申请材料: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受理单位:市、县(市、区)税务部门。

 

第二部分 场地水电优惠政策

 

五、租赁补贴

 

实施对象:

 

(一)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已与市或江州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3个月以上的;

 

2.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

 

3.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

 

4.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

 

(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并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

 

2.申请人已与市或江州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有效期内,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3个月以上;

 

3.在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购买车辆价值少于10万(包含10万),工商注用少于10万(包含10万),无开办企业、无商业、仓储办公等用房。

 

实施标准:新就业无房职工、大中专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及其他住房困难家庭的补贴标准:家庭人口为1人的,按7元/平方米/人/月进行补贴;家庭人口为2人的,按4元/平方米/人/月进行补贴;家庭人口为3人以上(含3人)的,按3.4元/平方米/人/月进行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原则上户均货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申请材料:《江州区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原件);申请人身份证及户籍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崇左桂南农村合作银行存折1份(复印件);申请人租赁他人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且在有效期内),以及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复印件);申请人及共有申请人开具无房证明(原件);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缴纳社保证明(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

 

受理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六、“留人计划”保障住房补贴

 

实施对象:首次在崇左企业就业的;在我市企业工作并与企业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首次在崇左市本级缴纳社会保险费,2021年12月1日前已在崇左工作或缴纳社会保险的,不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个人和配偶在城区内无自有住房的驻崇高校毕业生和高技能人才。

 

实施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补贴、租房补贴现按崇左市城南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4.5元/m2执行,补贴面积不超过45m2。租住面积低于45m2的,以实际面积为准,保障性租赁住房补贴或租房补贴标准随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变化进行调整。补贴期限为2年。

 

申请材料:崇左市“留人计划”保障住房申请表;身份证、结婚证、毕业证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查验原件);与我市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查验原件);社保缴费记录复印件;个人及配偶在崇左市城区无房承诺书。

 

受理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七、土地计划指标扶持

 

实施对象: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及乡村建设行动重点项目用地。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是指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用于农产品生产、加工、存储、展销、流通、就地消费等环节,土地用途为工业、商业、物流仓储等的混合融合产业用地,包括:农产品加工场所、农副产品交易市场、仓储保鲜冷链等农产品加工流通用地,农家乐等农村休闲观光旅游场所用地,以及农村电商服务网点等电千商务用地。乡村建设行动重点项目是指除宅基地以外的乡村建设重点项目。

 

实施标准:每年单列不低于5%的计划指标。

 

申请材料:在各县(市、区)上报项目用地审批材料后,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保障。

 

受理单位: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

 

八、增减挂钩指标扶持

 

实施对象: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特色产业。

 

实施标准:增减挂钩项目要预留不低于10%的周转指标给予项目所在区的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特色产业项目。

 

申请材料:在各县(市、区)上报项目用地审批材料后,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保障。

 

受理单位: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

 

九、土地规划指标扶持

 

实施对象:乡村振兴产业发展项目。靠近原材料产地建设,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林产品加工场所、农林副产品交易市场、仓储保鲜冷链等农林产品加工流通,农家乐等农村休闲观光旅游场所,以及农村电商服务网点等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实施标准:单个项目不超过30亩。

 

申请材料:有项目用地需求的业主向项目所在地的自然资源部门咨询。

 

受理单位: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

 

十、补充耕地指标和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收入补贴

 

实施对象:县级投融资平台投资的农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实施标准:补充耕地指标和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所得收入,扣除成本和应得投资收益外,全部用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其中用于项目所在村的不低于60%。

 

申请材料:政府主动行为,无须单独申请。

 

受理单位: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

 

十一、政策用水扶持补贴

 

实施对象:入驻返乡创业示范基地、创业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等场所或租用各类园区标准化厂房生产的返乡创业企业。

 

实施标准:上一年度在经市人社部门认定的返乡创业园区内租用场地用于生产经营,按规定给予不超过当年场租、水电费实际费用50%、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入驻一年内用水实行降价,降幅为非居民用水(不含污水处理费)价格的10%。所需资金由企业所在县(市、区)承担。

 

申请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件。

 

受理单位:各县(市、区)水务公司。

 

十二、厂房租金“免三减二”优惠政策

 

实施对象:崇左市籍外出务工返乡农民工、外出就学返乡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返乡创业人员,2023 年 1 月 1 日之后返回崇左创业的。

 

实施标准:根据《中共崇左市委办公室、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强化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崇办文〔2018〕49 号),中泰返乡创业园 5、6号创新厂房(1-6层,25000㎡) 、棚改C区5号楼5-01至5-05号商铺、棚改C区1号楼1-07至1-11号商铺租金享受“免三减二”优惠政策。企业租赁标准厂房合同租赁期5年,给予返乡创业的企业或个体户“免三减二”扶持政策,即前三年租金全免,后两年租金减半。厂房租金优惠价格为:多层标准厂房的起始租赁价格,厂房租金标准为一层9元/m2/月、二层8元/m2/月、三层7元/m2/月、四层及四层以上6元/m2/月。商铺租金优惠价格为:免一年租金,价格15元m2/月,先到先得。

 

申请材料:具体材料请咨询崇左市工投集团。

 

受理单位:崇左市工投集团。

 

十三、创业场所支持

 

实施对象:崇左市籍外出务工返乡农民工、外出就学返乡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返乡创业人员,包含易地搬迁群众。

 

实施标准:安置点周边农民工创业园或园区标准厂房、安置点配建铺面按各县(市、区)具体优惠政策执行;支持利用安置点闲置场所开展各类合法合规创业活动。

 

申请材料:身份证件,以公司(企业)名义申请需提交相关公司(企业)证件,其他优惠政策申请所需材料。

 

受理单位:市、县(市、区)生态移民发展部门。

 

十四、创业孵化基地服务补贴

 

实施对象:对经认定授牌的创业孵化基地。

 

实施标准:每扶持一户孵化企业(含经登记注册的各类经营单位、社会组织,下同)成功运营一年并带动3人及以上就业的(指已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年内至少有6个月以上通过银行发放的工资流水、劳务报酬凭证或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人员),按每户1.3万元/年的标准予以基地管理服务补贴,服务每户孵化企业可享受管理服务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创业孵化基地每成功孵化一户创业团队(创业团队须由3人及以上组成,有具体创业项目并向基地提交创业计划书;成功孵化创业团队指创业团队入驻基地孵化满3个月以上成功办理营业执照且注册地在基地内),按每户2000元的标准予以基地一次性孵化服务补贴。成功孵化一户创业团队办理多个营业执照的只能享受一次孵化服务补贴,每个基地每年享受孵化服务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申请材料:《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助资金申请表》;《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创业满1年企业一览表》;创业满1年企业的《入驻孵化申请表》、创办人的身份证明(毕业学年及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学生证或毕业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未纳入国家安置的退役军人→军人退出现役证明、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民工);运营满1年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相关证明(包括纳税证明、吸纳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等)。

 

受理单位: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十五、孵化企业各项创业补贴

 

实施对象:与创业孵化基地签订场地租用合同的孵化企业。

 

实施标准:按实际发生成本申请场地、水电和物业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500元/户/月(三项合计),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对入孵后正常经营满1年、期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孵化企业,给予5000元/户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入孵后新吸纳人员就业(该人员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签订日期须在入孵协议签订日期之后,劳务派遣人员除外)并为其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孵化企业,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吸纳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的,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上述创业和带动就业补贴不可与其他同类型就业创业补贴重复享受。同一人员不能同时以多个项目创业者或就业人员身份享受创业孵化基地相关补贴。

 

申请材料:1.场地和水电补贴:《孵化企业补贴申请表》《创业孵化基地企业入驻申请表》、基地开具收取孵化企业水电费用和场地租金的发票(收据);2.一次性创业补贴:《孵化企业补贴申请表》《创业孵化基地企业入驻申请表》《孵化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名册》;3.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企业新招用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审批表》《企业新招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受理单位: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三部分 创业扶持优惠政策

 

十六、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补贴

 

实施对象:首次在设区市辖区内创办小微企业,所创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含)以上的毕业年度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

 

实施标准:按照每户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申请材料:高校毕业生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扶持补贴应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毕业年度的学生提供《学生证》或学校证明)、营业执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佐证材料(如纳税证明或企业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如可查询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的,可免提供生产经营情况佐证材料。该小微企业的注册登记日应距申请奖补之日不超过18个月(含),且申请奖补时仍在经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者所创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或创业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如无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可支付到其银行账户。

 

受理单位: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十七、农民工创业扶持补贴

 

实施对象:对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经营主体的农民工。

 

实施标准:农民工所创经营主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含)以上,且带动3人(含)以上法定劳动年龄内人员年度内就业半年(进城创业带动就业的人均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每户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申请材料:农民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扶持补贴应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营业执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佐证材料(如纳税证明或企业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就业人员不少于6个月的银行工资流水(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可免于提供)。如可查询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的,可免提供生产经营情况佐证材料。该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日应距申请奖补之日不超过18个月(含),且申请奖补时仍在经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者所创经营主体的银行基本账户或创业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如无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可支付到其银行账户。

 

受理单位: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十八、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创业扶持补贴

 

实施对象:对在乡镇及以下(不含城区、县城所在乡镇)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经营主体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

 

实施标准: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所创经营主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含)以上,且带动3人(含)以上法定劳动年龄内人员年度内就业半年(进城创业带动就业的人均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返乡入乡创业带动就业的人均月收入不低于1000元)的,按照每户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申请材料: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扶持补贴应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营业执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佐证材料(如纳税证明或企业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就业人员不少于6个月的银行工资流水(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可免于提供)。如可查询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的,可免提供生产经营情况佐证材料。该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日应距申请奖补之日不超过18个月(含),且申请奖补时仍在经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者所创经营主体的银行基本账户或创业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如无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可支付到其银行账户。

 

受理单位: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十九、创业担保贷款

 

实施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留桂就业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的新市民等。

 

实施标准:个人借款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借款人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申请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申请材料:返乡创业农民工提供农村户籍(或身份证住址在乡镇以下)证明材料与本人6个月以上非农产业务工经历的说明材料。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受理单位: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实施对象:获得创业担保贷款且利率符合规定的企业和个人。

 

实施标准:2023年9月30日前: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率,LPR-150BP(LPR参照借款人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执行)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或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2023年10月1日起:根据《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理的通知》(财金〔2023〕75号)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申请材料:个人和小微企业无需提供申请材料,由银行机构定期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后,银行机构再拨付到个人和小微企业。

 

受理单位: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

 

二十一、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实施对象:组织职工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企业。

 

实施标准:初级工1800元/人、中级工2500元/人、高级工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800元/人。

 

申请材料:

 

(一)培训前,企业根据培训需求配合提供相关材料,由合作培训机构登录广西职业技能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培训班期申报模块,录入学员花名册(含身份证信息)、学员身份证明材料(劳动合同或双方签章确认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表)、课程表、师资证明材料、教材信息、培训承诺书、开班审批表等内容,提交审核。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培训。

 

(二)完成培训任务后,培训机构登录信息管理系统培训补贴申报模块生成补贴申请表及学员花名册,上传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提交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如企业委托培训机构垫付培训费的,拨付至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受理单位: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十二、创业培训补贴

 

实施对象:有明确创业意愿的五类人员通过项目制培训方式,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创业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并按照项目制培训协议实现创业的,按一定标准给予补贴。

 

参加“创办你的企业”培训10天、“改善你的企业”或“扩大你的企业”培训12天、网络创业培训10天、创业模拟实训或网络创业模拟实训5.5天, 每天计7个课时。

 

实施标准:

 

1.参加“创办你的企业”培训 (含“产生企业想法”培训内容)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

 

2.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参加“改善你的企业”"培训或“扩大你的企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800元/人。

 

3.参加网络创业培训后取得《网络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

 

4.参加创业模拟实训或网络创业模拟实训后取得《创业 模拟实训合格证书》或《网络创业模拟实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800元/人。

 

参加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 的人员须先行取得“创办你的企业”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的《网络创业培训合格证 书》,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补贴可与“创办你的企业”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补贴同时享受。

 

申请材料:培训机构在培训结束后学员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之日起3个月内,对照培训协议条款,以实际实现创业人数向签订协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应届毕业生不需要以实现创业作为标准申请补贴),提交以下材料:

 

1.崇左市项目制培训补贴申请表;

 

2.崇左市申领项目制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

 

3.身份证、户口簿及人员身份类别材料(复印件);

 

4.培训成效佐证材料(证书、参加创业培训前后三个月内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能证明实现创业的材料);

 

4.培训签到表(以系统导出为准);

 

5.项目制培训协议(复印件);

 

6.培训机构对培训过程全程录像视频或数字化监控材料等。

 

受理单位: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十三、退役军人技能培训经费补贴

 

实施对象:2010年及以后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可在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布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和专业目录内选择任意一家机构,接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实施标准:6000元/人。

 

申请材料:培训发票、身份证明、退役材料、培训申请、培训毕(结)业证书、就业推荐材料。

 

受理单位: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第四部分 其他优惠政策

 

二十四、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实施对象:在原参保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已暂停参保、在新参保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为正常参保的非离退休的自然人。

 

实施标准:

 

1.参保人在原参保地同时符合以下情况:(1)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参保状态为暂停参保;(3)有实缴且无欠费记录;(4)未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2.参保人在现参保地同时符合以下情况:(1)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参保状态为正常参保;(3)未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申请材料: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居民身份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批量转移申请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合)凭证》;《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表》。

 

受理单位:市、县(市、区)医保部门。

 

二十五、乡村科技特派员工作补贴

 

实施对象:获得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协调办选派为乡村科技特派员,按要求开展科技服务并参与年度考核。

 

实施标准:

 

一是工作津贴。按照每人每年0.6 万元的标准执行,一次性预拨给科技特派员,未参加年度考核或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科技特派员应当全额退回。

 

二是保障经费。自治区、设区市、县乡单位派出的科技特派员分别按照每人每年1.4 万元、1 万元、0.8 万元的标准执行,由专业机构拨到派出单位。

 

三是奖励经费。按照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档次1 万元、良好档次0.5 万元的标准发放。

 

申请材料: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选派条件,经所在单位同意,通过“广西农村科技服务云平台”填报个人信息,经市县两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由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协调办审核公示并确定选派。选派为乡村科技特派员即可获得预拨经费,选派期内按要求开展服务并参与年度考核,不符合要求的需退回有关经费。

 

受理单位:市、县(市、区)科技部门。

 

二十六、科技研发平台扶持补贴

 

实施对象:对新获批为自治区级及以上和市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且有实质性运营(在我市有纳税贡献、人员工资、缴交社保等相关证明)的企事业单位。

 

实施标准:按运营成效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 万元、10 万元奖补。

 

申请材料: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开展绩效评估,符合标准后发放有关奖补。

 

受理单位:市、县(市、区)科技部门。


来源:崇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