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发生了大病医疗支出时,可以由谁填报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问:家人发生了大病医疗支出时,可以由谁填报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答: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疗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可每年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个人自付金额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对年度费用汇总情况进行确认核对。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父母双方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不能扣除父母及其他亲属长辈的医药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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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3-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