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问答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哪些争议?

 

答:(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二、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答: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

 

三、仲裁时效期间如何计算?

 

答: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一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仲裁。

 

四、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断?

 

答: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五、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止?

 

答: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六、劳动争议案件的权利救济时限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案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七、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有哪些法律效力?

 

答: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来源: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