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工作指南》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推进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直补快办”助力稳岗扩就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7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稳就业促发展惠民生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3 ]20号)等文件精神,推动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应享尽享,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市县应切实提高认识,压实工作责任,加快社会保险补贴等资金审核发放进度,确保稳就业政策尽快落地见效。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8月21日

 

(联系单位:省人社厅就业促进处,联系电话:65380980 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就业指导处联系电话:65399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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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工作指南

 

一、补贴对象

 

(一)社会保险补贴对象

 

1.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

 

2.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

 

(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象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

 

2.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

 

3.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政策实施期限为自2023年4月19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三)见习人员指导管理费用发放和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对象

 

见习人员指导管理费用发放对象为吸纳就业见习人员并按月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岗位工资的见习基地。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对象为与见习期未满的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见习基地。政策实施期限为自2023年4月19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与失业保险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劳务派遣单位暂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

 

二、补贴标准

 

(一)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1.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2.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标准

 

1.各类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合同满6个月后,按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2000元。

 

2.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与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合同满6个月后,按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2000元。

 

3.企业与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合同满6个月后,按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2000元。

 

(三)见习人员指导管理费用标准

 

就业见习基地吸纳就业见习人员并按月支付见习岗位工资,按每名就业见习人员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见习人员指导管理费用。

 

三、补贴期限

 

(一)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月数给予补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四、经办模式

 

对补贴对象按规定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推行“直补快办”经办模式,即对能够直接依托海南省公共就业服务系统、大数据比对、相关单位信息协同获得单位招用人员社会保险缴费信息的,可将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直接发放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2023年4月至本工作指南印发前的见习人员指导管理费用,通过海南省公共就业服务系统数据比对后,可一次性直接发放到见习基地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后续见习人员指导管理费用随就业见习补贴按月发放。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

 

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局通过公共就业服务系统、大数据比对、相关单位信息协同获得单位招用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信息,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单位,定期分发至各市县。

 

“直补快办”模式,由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发送信息,经用人单位确认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关系的承诺后受理。

 

用人单位线上线下主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

 

补贴、见习人员指导管理后续费用的办理流程,按照《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业务经办规程》(琼人发〔2021]146号)规定执行。

 

就业见习基地与见习期未满的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申请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后受理。

 

(二)审核

 

各市县对单位招用的人员及其社会保险缴费信息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将补贴信息在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或公告栏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发放

 

各市县按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后,将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见习人员指导管理费用和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发放至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来源: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