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 政策解读《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参续保缴费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目前,株洲作为老工业城市,从2003年开始,一大批国有企业完成了破产改制,其买断人员绝大部分以灵活就业高档缴费人员身份继续参加职工医保并建立个人账户。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6号)文件精神,2023年1月1日开始,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这导致我市原灵活就业高档参保人员以前的高档缴费年限失去意义,出现了较多的维权矛盾。为妥善解决此类矛盾,切实保障新形态从业人员、个体及灵活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的医保权益,做好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参续保缴费工作,需要下发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参续保缴费的规范性文件。

 

二、起草情况

 

我局向省局就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相关问题进行了请示并获得了肯定性批复,为抓好工作落实,起草了《株洲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参续保缴费的通知》。文件主要是将以前执行的政策标准继续参照执行并进行规范,没有制定新的政策。在社会上征求了灵活就业人员的意见,未收到相关意见。

 

三、主要内容

 

1.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缴费费率为用人单位缴费率,缴费基数为缴费基准值的60%。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月缴费,也可选择按年一次性缴费,跨年一般不得补缴。同时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费,均不随缴费基准值的改变而多退少补。

 

2.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湘税社保APP或微信小程序、长沙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邮储银行、农商银行柜面、自助终端或上述网上银行、市民中心税务窗口及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等多渠道缴费。

 

3.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所在社区或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株洲市市民中心和各县市区医保经办窗口、“株洲医保”微信公众号、“湘医保”微信小程序等多渠道办理参保停保手续,实现医保参保停保“即办免审”。

 

4.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保费、大病保险费的,从欠缴费用的下月起,停止享受各项医保待遇。灵活就业人员欠缴费用在3个月内(含)按规定补足基本医保费、大病保险费后,从缴费到账之日起恢复享受各项医保待遇,欠缴费用期间医保待遇可追溯。灵活就业人员欠缴费用超过3个月,按暂停参保处理。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补足欠缴费用期间基本医保费、大病保险费后,可恢复参保,从缴费30日后享受各项医保待遇,欠缴费用期间医保待遇不再追补。

 

5.2022年12月31日前已建立个人账户的原灵活就业高档在职人员,保留并认可其高档缴费年限,在办理医保退休手续时,可按退休当年缴费年限政策和缴费基数标准,一次性补缴2%的高低档差额医保费后,办理灵活就业高档退休,保留个人账户。

 

6.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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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株洲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