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自治州 政策解读《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待遇标准的通知》(2023年)


2023年12月22日,州医保局印发了《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待遇标准的通知》(黔南医保发〔2023〕1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州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和转外就医人员逐年增加,且一些地区的新药和新医疗技术更新迭代较快,医疗成本、医疗价格不断升高,群众异地就医费用负担加重的问题较为突出,异地就医费用问题成为广大就医群体关注的焦点。为了解决各市(州)异地就医住院待遇标准差异较大的问题,2023年8月31日,省医保局印发了《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待遇标准的通知》(黔医保发〔2023〕25号),从省级层面规范全省异地就医住院待遇标准,提高制度公平性、规范性,我州在省级框架下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待遇标准进行了调整。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主要从两个方面调整城乡居民异地就医住院待遇。

 

(一)跨省异地就医门诊待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跨省结算标准按照(黔南府办发〔2022〕10号)执行。跨省异地就医慢特病门诊及特药门诊等医疗费用按我州相关要求执行。

 

(二)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待遇

 

临时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参保职工包含经备案临时跨省异地就医住院人员,因工作、旅游、探亲等原因省外急诊抢救住院人员,省外住院按规定办理补备案人员以及非急诊且未备案的其他跨省异地就医人员。

 

参保职工临时跨省异地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6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8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000元。退休职工按照参保职工起付标准的50%执行。

 

临时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参保职工在省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个人自费部分、先行自付部分以后,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已办理跨省异地长期居住备案(含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结算时,按照统筹区内同类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政策执行。

 

三、《通知》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黔南州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