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自治州 政策解读《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2023年)


2023年12月22日,州医保局印发了《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黔南医保发〔2023〕1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目前,各市(州)大病保险现行政策存在统筹区间不平衡、个别规定相差较大的情况,需要结合新情况予以规范完善。9月26日,省医保局印发了《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通知》(黔医保发〔2023〕23号),对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进一步完善,我州在省级框架下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标准进行了调整。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起付标准:一个自然年度内,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计算一次,为7000元。其中,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一类、二类人员(以下简称特殊困难群体)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在普通居民基础上降低50%,为3500元。

 

(二)支付标准:黔南州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累计负担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含基本医保起付标准以下费用、先行自付费用),由大病保险分段进行支付,分段支付标准如下:

 

(三)支付限额: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特殊困难群体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

 

三、《通知》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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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黔南州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