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 政策解读《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302号)文件精神,降低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成本,经市政府同意,市医保局联合市财政局、税务局印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费率下调0.5个百分点,个人缴费部分费率不变。

 

二、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对象范围包括在我市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所有用人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阶段性降费期间,退休延缴人员可按规定享受降费政策。

 

三、用人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在申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即可享受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无需另外办理申请手续。

 

四、阶段性降费期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待遇水平保持不变。

 

五、执行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政策执行期间,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时停止执行,国家、省另有相关政策安排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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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汕头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