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韶关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医疗救助是“三重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有效防止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日,为进一步健全医疗救助体系,增强医疗救助兜底保障功能,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政数局联合印发了《韶关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该《细则》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细则》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优化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合理调整救助标准,稳步提升救助水平。

 

覆盖更全面,确保“应纳尽纳”

 

在国家、省规定的基础上,韶关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做到“应纳尽纳”。一是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二是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即符合《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规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在进行救助资格认定之日前12个月或救助资格存续期间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年度救助起付标准的人。三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资助更精准,做到“应保尽保”

 

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困难群众进行资助参保,是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最基础的衔接层次。《细则》统筹完善分类资助参保政策,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含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不含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成员)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合理减轻困难群众的参保缴费负担。

 

同时,《细则》要求落实参保动员主体责任,加强与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医疗救助数据共享工作,针对困难群众的实际困难,开设参保“绿色通道”,允许中途参保,做到随时认定、随时参保、随时救助。

 

待遇更优化,实现“应救尽救”

 

《细则》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按照国家、省要求和待遇清单相关规定,进一步优化调整各类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和水平,全面实现“应保尽保”。一是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的比例予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不设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90%的比例予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不设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住院起付标准为3000元,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为20万元。二是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7500元,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为20万元。三是对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给予倾斜(二次)救助救助。四是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治疗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手术的自付合规医疗费用,按照80%的比例予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不设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戈谢病患者门诊和住院治疗符合规定的医疗费,按照80%的比例予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为25万元。

 

医疗保障是基本的民生工程。下一步,医保等部门将聚焦常态化防范因病致贫返贫,加大因病致贫风险研判和监测预警,扎实做好我市医疗救助工作,让广大参保群众的医保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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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韶关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