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 生育报销政策:生育报销条件?生育医疗费用哪些可以报销?产前检查定额报销标准…


生育报销条件

 

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产生的医疗费用,符合享受医保统筹待遇的,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哪些可以报销?

 

01、生育

 

女职工因妊娠和分娩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1)妊娠检查。女职工妊娠期检查费实行按人头定额补助方式,定额标准为每人1600元。女职工生育出院时,妊娠期检查费随分娩医疗费一并报销。

 

(2)分娩。参保女职工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的,可在出院时按规定联网结算;在青岛市外生育的,需在出院后携带社保卡、出生医学证明、出院记录或病历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和发票等相关材料到各区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

 

02、计划生育手术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绝育术后的复通手术等发生的符合生育医疗费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03、男职工生育补助金

 

男职工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享受医保统筹待遇期间,其未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不符合享受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配偶住院分娩的,按女职工在相应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分娩(顺产、难产、剖宫产)医疗费定额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检查类、流引产类、住院保胎及并发症类等医疗费用不纳入支付范围。

 

男职工配偶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按每人1000元标准享受住院分娩报销待遇。其配偶住院分娩医疗费报销金额低于男职工应享受生育补助金标准的,按规定予以补足差额。


来源: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