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 公司未发放高温补贴可以要求补发吗?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刘某因原工作单位未足额发放高温补贴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补发拖欠的高温补贴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分析】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该公司未足额向原告支付两年的防暑降温津贴,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金额为月平均工资乘以工龄。


来源: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