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 关于生育保险待遇报销方面热点问题(2023年)


1. 关于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报销问题:

 

答:⑴如果参保人参加的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按照现行政策,参保人连续缴纳昆明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12个月以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享受以下生育医疗费用[①顺产:2500元;②难产:3000元;③剖腹产:4000元:④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含人工流产);2000元;⑤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600元;⑥放置宫内节育器(含宫内节育器):450元;⑦摘取宫内节育器:150元;⑧输卵管结扎术:2000元;⑨输精管结扎术:1000元;⑩输卵管复通术:2500元;输精管复通术:2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生育的医疗费用增加500元。]和生育津贴待遇[①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的产假,难产的(包括剖宫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②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③放置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天数顺延。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④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天数顺延;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⑤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

 

⑵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参保人断缴不超过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可以补缴,补缴后满足连续缴纳12月标准的可以纳入保障范围。但若因生产前未缴满12个月且断缴超过3个月的,所以就不符合生育保险报销的相关规定。

 

⑶如果参保人参加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孕产妇,在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医保基金对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不予支付(急诊抢救除外)。(待遇标准:①参保孕产妇在统筹区内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实行单病种包干支付:顺产医疗费用包干支付标准县、乡两级同为1800元;剖宫产医疗费用包干支付标准县级为2700元、乡级为2100元。②在州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实行单病种限额支付,其中顺产医疗费用限额支付2400元,剖宫产3400元。住院分娩医疗费用达不到限额标准的医保基金按实际费用支付,超出标准的,医保基金按限额支付,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来源:昆明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