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政策问答《定西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


各位定西医保的粉丝们,为了让大家进一步了解医保政策,正确使用医保,我们开启了新篇章--一问一答。本期为医保政策一问一答--“定西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 回答篇 第五期,我们一起来看看。

 

1、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实行依申请认定,应遵循哪些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二)严格规范,高效便民;

(三)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2、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指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其应当同时满足哪些条件?

 

(一)患者本人在本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在扣除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之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提出申请时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5倍。

 

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指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含职工大额补充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等补充性医保)支付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总和。

 

3、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申请流程有哪些?

 

答: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由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委托授权书)向患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在经常居住地申请的还需提供居住证)、户口簿、家庭收入情况、医保报销结算单等材料复印件以及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并作出书面承诺,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4、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审核流程有哪些?

 

答: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本乡镇(街道)负责民政、医保等工作的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罹患重特大疾病情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提出初审意见。

 

入户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结果须由调查人员与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共同签字确认。

 

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重新进行公示。

 

④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审查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因病因学因残刚性支出等情况,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抽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提交同级医保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⑤县级人民政府医保部门收到同级民政部门提交的材料后,审查申请人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等情况。符合条件的,即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救助结报支付,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⑥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35个工作日。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档案资料,县级民政、医保部门审批后由乡镇(街道)保存。

 

5、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哪些?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哪些?

 

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三)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四)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来源:定西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