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调整喀什地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于2023年8月1日印发了《关于调整喀什地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背景依据

 

根据《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2〕40号)中“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筹资情况科学确定”有关规定,2023年喀什地区医疗救助资金缺口较大,同时考虑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下达资金呈逐年下降趋势,通过调整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降低医疗救助待遇,缓解医疗救助资金不足问题,以确保喀什地区参保群众待遇水平相对稳定,基金运行平稳的目的。

 

二、制定过程

 

地区医保局牵头起草了《通知》,征求了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医疗保障局、相关行业部门意见建议。同时,通过行署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经充分修改完善后,由行署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下发。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三部分。第一部分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将普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由70%调整为80%;特困人员(含孤儿)、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由75%调整为85%。第二部分为降低初次救助年度支付限额、倾斜救助报销比例。将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初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调整为2万元,倾斜救助报销比例由80%调整为60%。第三部分为调整医疗救助待遇享受人群及救助政策。将原政策中依申请救助的低收入对象、高额医疗费用支出的大病患者合并为第四类救助对象,即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开展高额医疗费用监测,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保障后个人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7245元的(2022年喀什地区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初次救助起付线由2500元调整为4000元,报销比例由70%调整为6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调整为2万元。倾斜救助起付线由5000元调整为10000元,报销比例由80%调整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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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喀什地区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