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 有了工作单位后,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原来参加的居民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问:现在单位工作,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原来参加的居民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答: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5号)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转移衔接手续。

 

(1)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应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以职工身份办理退休。

 

(2)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或按规定延长缴费仍不足15年的,应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符合居民养老保险领取条件的,可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来源: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