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 政策解读《关于完善生育保障制度的通知》


为强化参保群众生育权益保障,促进积极生育,省医保局印发了《关于完善生育保障制度的通知》(黔医保发〔2023〕1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出台《通知》?

 

一是当前我省生育率下降,老龄化进一步加重,通过优化提高参保人生育保障水平,促进育龄人群生育意愿的提升;二是从当前我省生育保障政策和经办管理上来看,还存在一些不足和短板,需要优化调整,提升生育保险经办服务效率,强化参保人待遇享受权益保障。三是参保群众对生育保障有更高要求,通过完善制度保障,回应群众期盼。

 

二、《通知》提高了哪些待遇?

 

一是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达到缴费条件的,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可申领生育补助金。按照《通知》规定的现行发放标准,生育补助金超6000元。二是城乡居民产前检查也可报销600元,叠加普通门诊统筹后,可报销1000元左右。

 

三、《通知》有哪些方便群众的规定?

 

一是推进生育医疗费用省内直接结算,减少参保人跑腿、垫资负担。二是明确生育保险省内跨市(州)转移接续,生育津贴由转入地支付,解决产(休)假期间跨市(州)参保的,参保人两头协调、跑路申请生育津贴问题。三是申领生育津贴无需结婚证、生育服务证等材料,各地均不得以未婚生育、超三孩生育为由拒绝核发待遇,确保待遇落实。

 

四、有哪些事项需要留意?

 

一是灵活就业人员申领补助金必须满足的条件是:所在市(州)缴费费率不低于6%,且在分娩前,连续参加我省职工医保12个月以上,申领生育补助时也未断保。二是生育补助金要在分娩后12个月内申领。三是参保人确诊怀孕后,要进行生育医疗标识(登记),标识(登记)后的生育医疗(含产前检查)费用,直接在医院报销。四是生育医疗费用未在医院直接结算的,要在分娩后12个月内提请手工报销。五是产前检查有待遇享受期,从确诊怀孕到预产期当月的产前检查费用,才可按规定报销。不在产检期间的费用,只能按规定享受普通门诊待遇。六是本《通知》未明确的其它事项,按照各市(州)现行规定执行。

 

五、文件的执行时间

 

2023年10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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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