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 政策解读《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要求,我厅拟定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重要意义

 

党中央高度重视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明确指示,要求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统筹促进平台经济发展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解决好当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安全、职业培训等权益维护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全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相关内容

 

(一)关于调整对象及企业责任

 

一是《实施意见》所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指伴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科技进步,依托互联网平台实现就业,其就业方式有别于传统的稳定就业和灵活就业的劳动者。二是《实施意见》所指企业既包括平台企业,也包括采取合作用工方式的用工合作企业,用工合作企业是指为平台企业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公司以及负责组织、管理劳动者完成平台发布的工作任务,平台企业的加盟商、代理商等外包公司。三是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是指企业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也有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不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平台企业或用工合作企业应当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要求积极履行用工责任。四是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可通过协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承担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相应责任。五是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此类劳动者与平台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双方权利义务适用民事法律调整。

 

(二)关于劳动者权益制度保障

 

逐步建立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公平就业、劳动报酬、休息、劳动安全、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相关制度,强化了职业伤害保障。

 

(三)关于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

 

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享受劳动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难点问题,提出了优化就业服务、社会保险经办、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和生活服务保障等方面的措施。无论与企业之间是什么关系,只要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都应当纳入劳动保障等公共服务范围,享受相应的权益保障服务。

 

(四)关于劳动者权益案件处理

 

一是企业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合作协议”“民事合同”或者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等方式以规避用工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根据企业用工事实准确认定企业与劳动者的关系,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要依法受理进行及时调解。对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或者与企业之间属于第三种情形的,可引导劳动者或企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依法查处企业违法行为,加强治理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突出问题。

 

三、组织实施

 

(一)强化思想认识

 

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深刻认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深化调查研究

 

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摸清和动态掌握本地区平台企业、用工合作企业用工情况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基本情况。

 

(三)营造舆论环境

 

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平台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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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1-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