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 参加居民医保,可以享受哪些医保待遇呢?


一、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门诊医疗待遇(去医院看门诊,而不是住院所享受的待遇)

 

①普通门诊统筹:主要用于城乡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50%左右(其中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65%左右)。

 

大学生所在学校医院或医务所一般属于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

 

②门诊特殊慢性病:江西暂定为27种,分为两类。

 

Ⅰ类,7种: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地中海贫血(含输血)。

 

Ⅱ类,20种:精神病、血友病、高血压病、糖尿病、结核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慢性心功能衰竭、慢性房颤、心肌病(原发性)、慢性肝炎、慢性支气管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支气管哮喘、肝硬化、慢性肾病、脑卒中后遗症、癫痫、重症肌无力、血吸虫病、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

 

Ⅰ类门诊特殊慢性病执行住院医疗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其中,年度最高支付限额Ⅰ类与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统一为10万元;Ⅱ类为5000元左右。

 

(具体标准按各统筹区规定执行)

 

(2)住院医疗待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为10万元。

 

二、大病保险待遇

 

起付线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按60%的比例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另外说一下,这个最高支付限额全省各统筹区是略有差异的哦。

 

三、医疗救助待遇

 

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以下四个类别人员:

 

一类人员:特困人员。

 

二类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三类人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人口。

 

四类人员: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患者,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孤儿参照特困人员享受救助待遇。

 

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门诊特殊慢性病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各统筹地区不得自行制定或用变通的方法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严格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要求,对认定后的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根据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予以救助。根据医疗救助基金承受能力,合理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限额,确保基金安全稳健。同一对象多重身份,待遇不叠加享受,按身份中的最高待遇执行。

 

①普通门诊救助。对特困人员和孤儿实施普通门诊救助,不设起付线和年度救助限额,按100%予以救助。

 

②门诊特殊慢性病救助及重特大疾病门诊医疗救助。对救助对象中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及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其对应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予以救助,与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③住院救助。一类人员不设起付标准和年度救助限额,按100%予以救助。二类人员不设起付标准,按不低于75%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5万元。对三类人员年度累计超过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按不低于65%予以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低于3万元。对四类人员年度累计超过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按不低于60%予以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低于2万元。

 

④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仍然较重的依申请给予倾斜救助,当年内动态新增加的救助对象计入倾斜救助范围费用的时间可追溯到身份认定前3个月内,具体倾斜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限额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确定。


来源: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