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 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标准(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支付限额)


贵州省《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政策的通知》规定:

 

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标准:

 

(一)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定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及未定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的,不设起付标准。

 

(二)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定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90%;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及未定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85%;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0%。

 

(三)基金支付限额。年度基金支付限额为500元。统筹区现行政策规定高于500元的,基金支付限额为600元。

 

参保人员在全省范围内普通门诊就医,包括省内跨统筹区以及统筹区内跨县(市、区、特区)普通门诊就医均执行以上标准。

 

本通知规定的起付标准及支付比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统筹基金支付限额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2023年10月1日—12月31日期间,统筹区门诊支付比例高于本通知规定的,按就高待遇执行。各统筹区已将门诊统筹待遇延伸至三级医疗机构的,可延续执行现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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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