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 政策解读《关于省本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通知》


近期,省医保局联合财政、卫生健康、税务等部门印发了《关于省本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通知》(黔医保发〔2023〕2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职工生育医疗通过普通门诊、个人账户、基本医疗等渠道得到较好保障,职工生育产休假期间待遇不受影响,但未明确建立生育保险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省本级实际,推动省本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二、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框架和2019年医保局牵头其他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贵州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保持一致,包括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待遇保障、确保制度可持续等六个方面,并在基金征缴和待遇保障上结合省本级实际进一步作了详细规定。

 

当前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8%,考虑《通知》仅在现行保障模式下增加产前检查报销待遇,因此明确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征收缴费比例仍为8%。

 

2023年8月9日,省医保局印发了《关于完善生育保障制度的通知》(黔医保发〔2023〕19号),明确职工产前检查享受1200元的报销待遇,为使省本级与全省保持一致,《通知》在现行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渠道的基础上,增加产前检查享受1200元的待遇,对于生育住院、计划生育手术、产前检查超支付限额等费用,还可通过原有普通门诊、个人账户等渠道予以支付。

 

三、《通知》执行时间

 

《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相关文章:

  1. 贵州省 关于省本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通知 [2023-09-06]

来源: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