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 政策解读《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7月28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晋医保发﹝2021﹞14号),对2021年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参保缴费、待遇保障、医疗救助、经办服务等各项工作进行明确。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和《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决策部署,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要求,省医保局牵头起草了《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与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协商一致后联合印发。

 

二、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2021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580元。2021年预收2022年度的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320元。进一步放开参加居民医保的户籍限制,对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通知》要求,各市要做好医疗保障待遇清单落地工作,坚决树立清单意识和科学决策意识,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和标准。要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衔接,充分发挥综合保障功能。进一步巩固稳定住院待遇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5%左右。全面落实全省统一的普通门诊统筹政策和门诊慢性病病种及准入标准,并做好待遇衔接。全面实施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专项行动计划。

 

《通知》强调,要巩固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完善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政策,分类落实好脱贫人口各类医疗保障待遇,过渡期内持续抓好过度保障治理,清理存量过度保障政策。建立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做好高额费用负担患者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监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依申请落实医疗救助政策。

 

《通知》还对加强医保支付管理、加强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价格管理、加强基金监督管理、加强医保公共服务管理等方面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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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