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一、劳动者如何进行就业登记?

 

答: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以自由职业形式实现就业的,应在就业后30日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提供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或《就业创业证》,在常住地登记的非本地户籍人员需提供居住证原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一份;

 

(三)《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登记表》原件一份;未办理过《就业创业证》的需提供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一张。

 

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进行就业登记时将其雇工同时进行就业登记,并提供雇工花名册。

 

二、用人单位如何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答:用人单位新招用人员或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花名册》原件一份;

 

(二)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一份(单位首次登记的需提供);

 

(三)劳动者的《就业创业证》原件,未办理过《就业创业证》的需提供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及二寸近期免冠证件照1张。

 

三、劳动者如何办理《就业创业证》?

 

答:劳动者申领《就业创业证》,需提供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以及二寸彩照1张,在辖区的就业服务机构申领;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到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同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以自由职业形式实现就业的,由劳动者本人办理就业登记,向居住地的就业服务机构申领。

 

四、失业人员如何进行失业登记?

 

答:城乡失业人员可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进行失业登记。其中,就业地指失业人员失业前进行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的地点;参保地指失业人员失业前参加社会保险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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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3-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