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事指南


一、特别扶助项目

 

(一)独生子女死亡、伤残

 

补助对象:

 

1、凡户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2、扶助对象夫妻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方可申请扶助金(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发放扶助金);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夫妻;

 

4、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后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现行补助标准

 

1、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每年11640元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2、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每年11280元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政策执行起止时间及标准:2008年起1200元每人每年,2012年起1620元每人每年,2013年起4020元每人每年,2014年起10320元每人每年,2018年至今调整死亡扶助为11640元每人每年,伤残扶助为11280元每人每年。

 

申请所需材料

 

1、填写《个人申请表》

 

2、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死亡证明、残疾证(三级以上,包括三级)、农村合作银行账户等相关证件资料的复印件。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补助对象

 

经市、县级手术并发症鉴定小组依法鉴定,鉴定为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

 

现行补助标准

 

1、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每年扶助8400元。

 

2、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每年扶助6000元;

 

3、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每年扶助3600元

 

政策执行起始时间及标准:2012年一级7200元;二级4800元;三级2400元每人每年,2018年起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申请所需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簿、计划生育手术证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论书、农村合作银行账号复印件。

 

二、办理地点:乡镇(社区)卫生计生所。

 

三、办结:县区级审核确认,对象个案信息录入“特殊家庭扶助子系统”,审核通过,发放扶助金。

 

钦州市钦南区卫生健康局监督举报电话:2188305

 

申请指导图解

 

1、前期咨询

 

向户籍所在地乡镇(社区)卫生计生所咨询。

 

2、申请准备

 

本人申请填写《个人申请表》,本人和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死亡证明、残疾证、计划生育手术证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论书、农村信用社帐户等相关证件资料的复印件,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方可申请特别扶助金。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特别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发放特别扶助金。

 

3、递交材料

 

将材料交至乡镇(社区)卫生计生办初审并公示,县区级审核,特殊家庭扶助子系统确认。


发布:2022-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