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政策解读《关于城市社区工作者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保障城市社区工作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工伤康复权益,推进工伤保险参保扩面,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本省有关政策,明确城市社区工作者工伤保险有关问题。

 

一、出台背景

 

长期以来,广大城市社区工作者扎根基层社区,服务居民群众,化解矛盾纠纷,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社区工作者认真贯彻党中央部署,体现了对党忠诚、勇于担当的奉献精神。全省城市社区工作者约2万人,他们的职业伤害保障问题倍受社会关注。三年来,省人大代表连年都有建议案,要求出台城市社区工作者参加工伤保险文件,今年省人大代表第三次提出出台城市社区工作者工伤保险文件的建议。2021年,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讲话,强调“把更多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可靠、更充分的保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需求,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织密社会保障安全网”。为了保障城市社区工作者工伤保险权益,积极推进工伤保险参保扩面的需要,出台此份文件。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工伤保险条例》;

 

3.《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三、政策明确四个问题

 

关于第一条,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为城市社区工作者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关于第二条,规定由参保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城市社区工作者缴费费率为省定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实行费率浮动办法。城市社区工作者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关于第三条,明确城市社区工作者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省现行工伤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关于第四条,明确城市社区工作人员中属于劳务派遣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解读处室:工伤保险处

解读人:曾莉智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91-87512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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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