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 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解读(2023年)


近日,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人社函〔2023〕170号),进一步明确了继续实施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降费率政策有关规定。

 

一、实施期限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实施范围

 

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的实施范围是参加我市失业保险的单位及个人。

 

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实施范围是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各类行业企业以及以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三、实施标准

 

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按1%执行,其中,单位费率0.5%,个人费率0.5%,严格落实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的有关要求。

 

参加过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的行业单位,以首次调整前的工伤保险费率为基础下调50%;未参加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的行业单位,以参加工伤保险时的基础费率下调50%。

 

四、实施办法

 

社保部门通过内嵌征缴比例到经办信息系统,实行降费率“直兑直达”、“免申即享”,企业无需申请,零成本享受政策。通过减征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助力企业降低用工成本,积极支持企业纾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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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