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举报范围、不适用的情形)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人社部令49号),以下简称《办法》,细化了适用的举报范围,列举了涉嫌违反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规章,危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同时也明确了不适用《办法》的情形,本期,我们来共同学习了解相关规定。

 

一、《办法》适用的举报范围

 

《办法》第六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是指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机构、单位、个人涉嫌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情形的行为。

 

《办法》第七条规定:参保单位、个人、中介机构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举报: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

 

(二)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组织或者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者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个人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者相关受益人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五)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办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举报:

 

(一)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职业伤害保障委托承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伪造、变造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及相关报销票据、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或者协助、配合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享受失业保险培训补贴的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伪造、变造、提供虚假培训记录等手段骗取或者协助、配合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办法》第九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举报:

 

(一)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截留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补缴、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等,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伪造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四)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办法》第十条规定: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直接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举报: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出具行政执法文书、违规进行工伤认定、违规办理提前退休,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出具仲裁文书,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

 

(四)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二、《办法》不适用的情形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依法应当通过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投诉、行政争议处理、劳动能力再次鉴定、信访等途径解决或者以举报形式进行咨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等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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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3-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