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如何确定待遇领取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外籍参保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21〕139号)有明确规定。

 

1.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含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0年的,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2.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上一个累计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为待遇领取地;

 

3.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累计缴费年限最长的参保地为待遇领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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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3-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