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 产假的天数及相关规定是什么?法律规定产假多少天?


答:产假(188天=国家98天+海南省三个月)

 

一、国家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产假期间由用人单位给女职工发工资,产假结束后由用人单位向社保局申请生育津贴,生育津贴高于女职工产假工资的,由用人单位将差额补给女职工,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工资的,以产假工资为准。

 

二、海南省规定:《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

 

三、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计入产假的假期。

 

四、国家规定由人社部门解答(咨询电话:68724230),海南省规定由市卫健委解答(68641723)。

 

五、额外增加产假规定: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来源:海口人社


发布:2023-05-04